今年1月13日,《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發布,代替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自3月15日起施行。
恰逢《辦法》施行之際,3月11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辦法》的配套表格——《關于印發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有關表格的通知》,包括《檢查要點表》和《結果記錄表》,適用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的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飛行檢查、體系檢查工作。其中,食品銷售監督檢查要點還單獨羅列出特殊食品的經營要點。
特殊食品檢查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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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特殊 食品 |
*19.1 |
銷售特殊食品查驗并保存供貨者的許可資質、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產品檢驗報告、進口產品檢驗檢疫證明或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材料。進貨和銷售記錄能滿足查驗和追溯要求。注冊或者備案憑證應與實際商品相符,且在有效期內。 |
□是 □否 |
*19.2 |
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與注冊或備案的內容相一致。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并聲明“本品不能替代藥物”。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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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進口特殊食品應該有中文標簽且必須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加貼。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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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藥品混放銷售。特殊食品設專柜(或專區)銷售,并在專柜(或專區)顯著位置設立提示牌,分別標明“保健食品銷售專柜(或專區)”“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專柜(或專區)”“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專柜(或專區)”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黑體)。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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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醫療機構和藥品零售企業之外的經營者未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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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保健食品標簽設置警示用語區,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替代藥物治療疾病”警示用語。保健食品經營者在經營保健食品的場所、網絡平臺等顯要位置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消費提示信息。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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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對距離保質期不足一個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措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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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未發現通過健康咨詢、宣傳資料等任何方式虛假夸大宣傳特殊食品。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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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不得宣傳聲稱嬰兒配方食品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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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 |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廣告應經廣告審查部門審查批準,取得廣告批準文件,并與批準內容相一致。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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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 |
不得對0-12個月齡嬰兒食用的嬰兒配方食品進行廣告宣傳。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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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 |
網絡銷售特殊食品的銷售主頁相關信息應當與產品注冊證書或備案憑證、廣告審查批準等信息相一致,銷售頁面刊載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禁止標志內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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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 |
網絡銷售保健食品的頁面在顯著位置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網絡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頁面應顯著標示“請在醫生或者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不適用于非目標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腸外營養支持和靜脈注射”等提示用語。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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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 |
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交易。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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