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資料及補充資料遞交的注意事項
一、以郵寄方式遞交的資料,其形式審查時間以該資料到達受理大廳的第二個工作日開始計算五個工作日。
舉例說明:申請人于2021年9月8日將某注冊申請資料寄出,資料于9月11日(星期六)到達受理大廳,此件從9月14日開始計算形式審查五個工作日,最晚應在9月20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二、對于涉及批件有效期、檢驗報告有效期及補充資料等有遞交時限要求的資料,其遞交時間以該資料到達受理大廳的時間為準。
舉例說明:某延續申請中批件有效期至2021年9月10日,申請人于9月8日將資料寄出,資料于9月11日(星期六)到達受理大廳,此件應被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意見為未在批件有效期前遞交延續注冊申請資料。
三、遞交補充資料的,應提交《審評意見通知書》,并按照《審評意見通知書》的要求按順序、一次性將補充資料遞交完整,不得缺項或申請某項資料逾期遞交。
四、遞交復審資料的,應提交《審評意見通知書》,不得申請某項資料逾期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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